签个字就完事了? 职业病告知那些事儿,别再搞错了!

原创 拱墅疾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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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档案


工作嘛!签合同、上岗、干活一条龙走下来,总觉得流程过完了就万事大吉。但你知道吗?在这些看似“常规操作”的背后,藏着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保障环节——职业病危害告知。


今天我们就跟随职场新人“小美”,一起看看从入职到离职全过程中的那些与职业病危害告知有关的误区——


场景一


今天是小美入职第一天,HR递来一沓厚厚的合同文件,催促着:“赶紧签字吧,都是标准流程。”于是小美在一堆条款中稀里糊涂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心里只关心等下中午吃什么……


误区提醒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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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二


小美进了车间才发现,这里粉尘多、噪音大,却没看到任何公示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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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提醒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场景三


公司表示会定期为包括小美在内的车间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小美欣然前去体检,却发现只是随便做做抽血、量血压就算完事。


误区提醒


职业健康体检不同于普通体检,它是根据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门设计的检查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场景四


这个公司也太不靠谱了——小美果断辞职,辞职后才想起,自己一直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却从未做过正确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不过小美安慰自己:反正我都离职了,谁还管这些。


误区提醒


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离职、工作时间短等理由不履行。这是为了确认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也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危害告知、公示、

警示、体检……

这一整套流程不是只走过场

而是保护我们健康的“安全网”

大家在努力工作的同时

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

所以,请记住——

✔签合同别忽略职业病告知书;

✔工作现场看清警示标识和公告栏;

✔职业健康体检要认真对待。


愿每一位职场人

都能安心上班、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