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原创 拱墅区总工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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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区各用人单位:


五月的杭城,生机无限,也是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双向奔赴共谋发展的黄金期。为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现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以下事项公开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应及时续签合同。 


二、严格遵守工时制度

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不计入最低工资。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不得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或以补贴替代社保缴纳。


五、特殊群体权益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从事禁忌劳动,依法保障产假、哺乳时间及相关待遇。招用未成年工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大力推进集体协商

积极响应全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部署,广泛参与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围绕创新激励机制、优化奖励方式等方面,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灵活协商,健全薪酬激励制度。倡导新就业形态领域行业企业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


七、依法保护入会权利

未建工会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企业是社会发展的源生动力,职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戮力同心、拼搏奋斗!


拱墅区总工会

2025年5月14日